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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作者:现代商务学院管理员 审稿人: 时间:2019/03/29 09:35:20浏览:

中共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中共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规范学院、中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教职工和优秀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党校及其他方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建立并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学院相应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本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教职工调入(新生入学)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调入(入学)后,需再次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经党总支审批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每年3月份、9月份各报一次),同时建立积极分子档案,发放《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条件为:

(一)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决心履行党员义务;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认真,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生活简朴;政治历史清楚。

(二)写书面入党申请时间达6个月。

(三)申请入党后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的现象。

(四)入党申请人(学生)在班级民意测评得票率达到参测人数的60%以上。

(五)入党申请人(学生)经过团组织的推荐。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八条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由党支部或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和联系人每半年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认真如实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半年考察意见栏内。其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表现情况、是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集中培训。培训教育由学院党校负责,各基层党组织配合,时间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在来校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到校后经核查档案、支部考察合格的,可以认定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但须再次参加党校培训。党校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没有取得入党积极分子结业证书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党校及其它教育资源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开展培训,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为其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组织人事处和各学院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共同商讨,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文书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对调入(入学)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要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同时,可参考原单位培养考察情况,进行重点培养,并适时发展。对调出学院的教职工和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写出培养考察意见,连同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并随其人事档案寄出,以便新的单位继续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或调动工作离开学院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经过党总支转往调入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分别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群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除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外,发展对象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必须经过学院党校培训并获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

(二)学生发展对象在近两年期末考试中没有不及格现象,且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位于50%以前,综合测评达到优秀等次。

(三)学生发展对象在班级学生中的民意测评通过率达到参测人数的60%以上。

(四)学生发展对象在校期间须获得至少两次二级学院及以上级别表彰,并参加过志愿服务活动。

(五)教职工发展对象近两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次及以上,并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院党校每年4月、10月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35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未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展一次。年初学院党委将发展党员计划下达各基层党组织,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认为合格后,上半年在520日前、下半年在1120日前对照《发展党员预审材料目录》,将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材料报送学院党委进行预审。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入党申请人登记卡》;

(三)《积极分子推优审查表》;

(四)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

(五)《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六)《推荐优秀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审核表》;

(七)党校结业证书;

(八)《政审报告》(包括外调材料);

(九)《关于征求党员和群众入党意见表》;

(十)《支委会审查报告》;

(十一)个人自传;

(十二)预审报告单。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在各基层党组织上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基层党组织。对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由各基层党组织发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时按照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示。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总支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召开大会形成决议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注:落款时间为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审议后,党支部(含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需在上半年610日前、下半年1210日前将审议通过的材料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通知相应基层党组织,并要求做好发展对象思想工作。党总支应在10日内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含直属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省局机关党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应15日内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也可由组织人事处相对集中地组织全校性预备党员宣誓仪式。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以各基层党组织为主。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后报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并给出转正审查意见;

(四)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六)党总支审议(直属党支部直接提请党委审批);

(七)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及时通知下属党支部,党支部(含直属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毕业或调动工作离开学校,应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通过组织人事处转递给调入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学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予承认。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自传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整理归档,属于教职工的交由组织人事处并入本人人事档案,属于学生的单独建档并在毕业后半年之内随组织关系转出。

第七章 发展党员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示对象

(一)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备期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三十五条 公示内容

(一)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和政审、奖惩情况。

(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个人奖惩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示方式和时间

(一)公示方式。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教职工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由直属党支部在全校进行公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学生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学生预备党员,由各党总支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时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在报党委预审后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应在支委会讨论后、支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公示单位要公布专用电话、电子信箱,并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和来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示要求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各基层党组织在组织发展工作中,必须履行公示程序,并及时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组织档案。凡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党委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二)公示发布后,全校师生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对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及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采取口头、署名书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门反映。

(三)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实姓名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党支部和所在党总支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的个人权利。对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向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四)如果反映的是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个人问题,由其所在党总支、党支部调查核实。对于经调查核实为事实的问题,党总支、党支部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查。如果反映的是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组织人事处调查核实后,责成其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若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若有严重问题,则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若属一般性问题、暂时条件还不成熟的,可继续培养考察,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对于经调查核实不属实或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问题,应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可履行正常的入党手续或转正手续。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将不定期检查各党总支、党支部的组织发展工作情况,如发现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若有违反党纪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发展新党员审查表》为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制式表格,由学院党委统一发放,各党总支、党支部和个人不能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推优表》、《推荐优秀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审核表》、《关于征求党员和群众入党意见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关于征求党员和群众转正意见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政审报告》、《支委会审查报告》等由组织人事处提供统一格式,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行印制。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