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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3/09/13 00:00:00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系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系部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保证我系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教学计划,正确考核和评价学生动手能力,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经济贸易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企业专家学院内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承担专业建设和改革的指导、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学院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由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同行生产、建设、管理或服务的一线专家(副高以上职称)担任。教研室主任担任秘书,委员3-5名。

  第四条 委员资格: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动手技能;2、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3由校内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和企业一线副高以上或中层管理者担任4、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

  第三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对相应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我系各专业的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提供服务;

  第六条  对我系各专业的建设方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对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咨询;

  第七条 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的可行性论证,专业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审议

  

  1. 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2. 指导专业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工作,指导教师研究课题;

 

  第十条  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 受聘为委员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产学研活动,可优先挑选本院的毕业生;

  第十条 受聘委员中的一部分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津贴.

  第四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系专业建设负责人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具体联系落实,会议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例会,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努力为我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同时委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院批准的专业建设立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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